到底是“药”还是“毒”?
来源:光明网     时间:2023-06-20 09:54:09

提到“毒品”二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上瘾”

一旦沾染,很难戒除

严重危害身心健康

然而

有些药也不能滥用

否则治病的“药”

也可能变成致瘾的“毒”

随着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加大,吸毒人员和贩毒分子获取传统毒品的难度越来越大。因为滥用一些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也可能成瘾,一些不法分子便转而通过违法手段获取这类精神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获利。

庭审现场

日前,经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贩卖管制精神药品案,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孙某、侯某3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

管制精神药品当作毒品卖

现场查获部分精神药品

2022年10月,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从某平台上的聊天信息中发现,有人非法买卖精神药品,涉嫌贩卖毒品罪。据了解,该聊天中涉及的氯硝西泮、咪达唑仑、佐匹克隆等均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滥用均有可能成瘾,产生依赖性。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发现,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11月,赵某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相关药品。到案后,赵某对其贩卖精神药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赵某交代,因经常失眠,他会定期到医院开具氯硝西泮片等药物治疗。后来,赵某了解到该药物能使人成瘾,一些吸毒人员经常会把它当作毒品使用。在高额利润诱惑之下,赵某萌生了在网上高价转卖管制精神药品的念头。2022年1月初,他在网上聊天群里发布贩卖安眠药的广告,没过多久,便有“客户”余某联系购买。

原来,因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打击整治力度加大,余某之前吸食的大麻等毒品已经很难买到,余某便在网上搜索氯硝西泮、阿普唑仑等管制精神药品作为“替代品”。看到赵某发布的信息后,余某立即联系赵某欲购买氯硝西泮。“我和余某谈妥每盒氯硝西泮的价格是260元,并通过快递发给他。”赵某交代,自己每盒可以获利160元,就这样赚起了“快钱”。

然而,赵某只是一个普通的药物购买者,如何获取大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随着侦查和讯问的深入,一条隐秘的贩毒链条浮出水面。

医护人员加入犯罪链条

“流水线”式犯罪链条

根据赵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立即锁定了其上线人员。2022年11月14日,某精神卫生中心的护士侯某被抓获归案,一并到案的还有侯某同科室的医生孙某。“白衣天使”为何会沦落为犯罪嫌疑人?

“我以为在网上卖点药不会有啥问题,没想到竟会涉嫌贩卖毒品罪。”侯某懊恼地说,“我自己也有抑郁、失眠等病症,便加入了一个病友交流群,在群里交流一些关于心理疾病和失眠的话题,并以心理咨询师的名义加了一些群成员为好友。其中有一个人(赵某)问我有没有氯硝西泮等药品卖,我一开始想着这些人可能不方便去医院,就帮他开了药。后来,当我发现成本只有几十元的药一转手就能卖到上百元时,我就开始琢磨怎么自己赚钱了。”

2022年10月,尝到甜头的侯某便向群里的买家宣传“不管要什么药、要多少,自己都可以开出来”。为了博取信任,侯某还向客户展示了相关药品的照片以及本人的工作牌、心理咨询师证书以及其穿医护人员制服的照片。就这样,侯某顺利做成了“生意”。

据了解,侯某卖出的氯硝西泮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对于非适应证人群来说,长期、过量服用将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因此该类药物的处方开具及使用需遵守严格规定。那么,侯某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得超出常规剂量的药品呢?

据侯某交代,为了安全起见,她会让客户以病人的名义到某就诊App上找医生孙某,孙某会给买药的人开电子处方。就这样,二人分工明确,开始“流水线”做生意:侯某充当“客服”角色,在网络上发布心理咨询的广告招揽买家并推荐给孙某;孙某负责在线上开处方,并将开出的药品交给侯某;侯某再联系买家商谈价格,然后将药品寄给买家。贩卖非法所得二人“五五分账”。

准确认定犯罪

检察官提前介入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

2022年12月,丹徒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并从继续查清“犯罪嫌疑人侯某、赵某交易管制药品时间、种类、数量及目的、动机”“药品流向何处,购买者作何用途”“侯某、孙某对常用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是否知情”等3个方面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今年3月,该案顺利侦查终结,被移送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涉案药品均已被列入国家二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侯某、孙某、赵某明知涉案药物不能在市面上随意流通,且买家系吸毒成瘾人员或将药品用于非法用途,仍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出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毒品双重属性,认定医疗目的与否是辨别其‘是药还是毒’以及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被用于非医疗活动时属于毒品,向吸食者贩卖此类药品均涉嫌贩卖毒品罪。”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日前,经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赵某、侯某、孙某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法院综合考虑赵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侯某、孙某具有坦白情节,以及赵某、侯某已全部退赃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案结事未了。根据《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和《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相关规定,禁止寄递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寄递公司对寄递物品登记审核存在监管漏洞的问题,丹徒区检察院在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的同时,还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寄递安全培训,督促寄递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收件检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安全管理制度。

普法小贴士

非法贩卖精神药品行为如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文中,涉案的“氯硝西泮”“咪达唑仑”“佐匹克隆”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那么,非法贩卖此类精神药品的行为是否必然构成贩卖毒品罪?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对该问题进行了阐释: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文字:王运喜 李志来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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